代孕存爭奪撫養權風險 孩子法定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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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04/19 11:03

最後更新: 2020/05/18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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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的其中一個主要風險,是代母可能不欲把孩子的法定權轉交予委託人。(相片來源:iStock)

最近一名日本富商透過泰國的代母誕下13名子女,令代孕再次成為熱門話題。泰國少年法院向該名28歲商人頒下全部子女的單一撫養權,原因是代母已簽署協議放棄所有權利,而基因測試亦證明商人為孩子的父親。不過,由於當局在曼谷一個單位尋獲當中9名嬰兒,而另外4名則已被送往柬埔寨,令人懷疑商人有進行人口販賣之嫌,不過商人則表示他純粹希望建立一個大家庭。

香港法庭不執行代孕協議,而商業代孕亦是不合法的。代孕在香港的法律處於灰色地帶,潛在的刑事後果和風險使代孕在香港並不常見。香港的法庭以不執行代孕協議控制着代孕在香港的發展。

不過,現行法例並沒有禁止代孕,有關安排受《父母與子女條例》監管,在考慮過委託代孕的夫婦的臨床情況後,如妻子一方無法完成懷孕周期並沒有任何其他適用的治療方案,代孕是容許的。

香港在相關方面的規管甚嚴,只有已婚夫婦才能委託代孕。嬰兒出生後委託方須在六個月內向法庭申請判定其為嬰兒的父母。

  • 1. 申請人雙方必須年滿18歲,其中一人必須以香港為居籍、或在1年內慣常居於香港或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 2. 胚胎必須由夫婦其中一人或二人的配子(即精子或卵子)受精而成,而代母及其丈夫均須無條件地同意法庭發出的命令。
     
  • 3. 申請人亦須證明嬰兒將與他們同住。
     
  • 4. 代母本人必須年滿21歲,並由合資格的第三方醫生(非為其進行受孕手術的醫生)進行檢查,在考慮其婚姻狀況、懷孕歷史、生理及心理狀況後認為代母可承受懷孕的過程才可獲批。

代孕的其中一個主要風險,是代母可能不欲把孩子的法定權轉交予委託人。在法庭發出命令把孩子判定為委託人的子女之前,懷胎的代母是孩子的法定母親。

代母是指根據懷孕前訂立的安排而透過人工受孕技術懷胎的女性,而該安排的目的是將所懷的孩子及其父母權轉予另一人士,並由他行使父母的權利。人工受孕技術包括人工受精、體外受精、卵子或精子捐贈。以上的定義不會受代母受孕的地點影響。

同樣地,如果代母在進行代孕時已婚,除非代母的丈夫不同意,否則在法庭作出命令前,他會被視為孩子的法定父親。如代母未婚,孩子的法定父親可為「陪同代母前往進行受孕」的男性同伴。

如沒有男性同伴,精子的捐贈人將被視為孩子的法定父親。因此,法定父親必須確保所有安排不會使他承擔其認為毋須負上的撫養責任。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古明慧(左)及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專業支援律師Philippa Hewitt(右)。

文章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標題經TOPick編輯修改,原題為「代孕協議的潛在刑事後果和風險(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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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Philippa Hewitt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專業支援律師
古明慧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